Article 18

Amended

临时建设应当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在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