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举报、投诉,推诿、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擅自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的;
(三)违法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评比、展览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的;
(五)不按标准收费、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事项的;
(六)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费的;
(七)强行收取会费的;
(八)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