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本市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其他地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