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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