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捕猎、非法经营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采集、非法经营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因科研、教学、展出、饲养、繁殖等特殊需要捕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造册登记,按照指定地点限期限量捕猎或者采集。以营利为目的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野生植物的,应当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人工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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