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河流、水库及其沿岸,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源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域的排污口;
(二)禁止设置储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现有的存量农药少于五吨和化肥少于二百吨的仓库,必须采取防泄漏措施,并经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可保留;
(三)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和处理场;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油性混合物和倾倒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五)以石油类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和以石油类为燃料的船舶必须设置防油类泄露的装置;
(六)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且配备防溢、防漏的安全装置,方可通行;
(七)禁止新建、扩建采石场。现有的采石场必须有切实可行的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八)医疗废水必须经消毒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九)禁止炸鱼、毒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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