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该事项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道路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海域使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

(四)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技术合同认定,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六)商业性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七)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八)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

(九)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

(十)产生涉税信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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