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五百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

(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已有项目,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调整、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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