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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