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 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 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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