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饮用水的供水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

(二)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三)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

(四)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

(五)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六)供水设备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七)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

(八)集中式供水必须有水质消毒设备;

(九)凡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十)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有碍水质卫生疾病的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者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饮用水供水过程的其他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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