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帮助本辖区内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