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或者其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