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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