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幼儿教师和一名以上保育员。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新进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自主聘用保育教育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