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扶持措施,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一)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以免费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信贷优惠政策;

(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请贷款贴息;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支教等方式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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