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拒绝建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四)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
(六)阻挠职工民主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