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立法权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

立法规划项目库应当在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产生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末编制完成。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

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