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均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水库效能的正常发挥。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围垦、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建房、葬坟、挖筑鱼塘;

(二)在水库大坝、渠道上垦殖、铲草、放牧、挖坑、扒口、采伐防护林木;

(三)在集水区域内从事采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四)在大坝坝顶上行驶履带机动车和超重车辆;

(五)在水库内炸鱼、毒鱼和滥用电力捕鱼;

(六)从事影响水库蓄水和水利灌溉的捕捞作业;

(七)毁损堤坝、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库工程建筑物及其水文观测、通讯、防汛、输变电、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八)毁损、盗窃或者抢夺水库工程物资、器材、设备;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蓄水、引水、输水等设施,或者强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干扰水库工程的正常管理工作;

(十)在水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倾倒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水库中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十一)侵占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库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十二)其他危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库工程效能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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