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水库工程应当按下列规定设立相应的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管人员进行管理: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型水库工程,由自治县水管理部门设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

(二)国家投资建设小型以下的水库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工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管理;

(四)境内外其他投资者投资兴建的水库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专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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