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办法,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