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Chapter 5 监督管理Article 41Repealed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