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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