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25Repeal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如果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