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并邀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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