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