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Article 34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