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一)未经市政府同意,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因转让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三)达不到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公用设施的;
(七)擅自停业、歇业的;
(八)不履行法律、法规和授权书规定义务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