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Chapter 5 监管Article 51In force市政府应当分不同行业设立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经营者应当按年度向公众监督委员会通报经营情况。公众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提出立法、监管等建议,代表公众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