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Chapter 3 职业培训Article 33Amended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