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国家工作人员死亡,有火化条件的,应当实行火化。

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丧主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予以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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