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实行严格监管,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社会公共资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