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引进人才,依法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
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建立的各类研发机构在建设资金、建设用地、人才引进、科技项目和有关规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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