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Chapter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Article 60In force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矿山停办、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