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秩序,随时与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保持联系,并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

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的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送达主管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