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条例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奖励补贴、办园规范、面向大众的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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