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5, 201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2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Chapter 2消防安全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五)对准备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举行重大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九)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三)协助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防火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Chapter 3火灾预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队(站)和消防设施用地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不得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流动加油车、加气车不得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
单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鼓励和支持单位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消防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
(七)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
(八)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Chapter 4消防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且位置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承担。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按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Chapter 5灭火救援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的指导。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
(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
(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一)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未核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或者无质量证明文件同意使用,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检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