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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