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转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和污染治理成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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