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及设立的相关文件;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三)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已经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聘任、解聘人民调解员以及设立、撤销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聘任、解聘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情况和设立、撤销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同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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