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应当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