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监察和审计机关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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