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