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