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城镇新建居民区和旧居民区改造的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定额指标统一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应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室内体育活动室和室外体育活动场地,为群众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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