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7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把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壮汉双语实验学校或者实验班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壮文进行教育教学。对外汉语教学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