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同时,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继续履行与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义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市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承包方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者委托具有认证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