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含县级市、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海洋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落实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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