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根据本人意愿商定工作的形式,并在工作条件、住房、配偶子女安排等方面提供优惠和照顾。

省人民政府对回省或来晋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予以资助。

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回省或来晋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学术活动和探亲给予支持和帮助,保证来去自由,往返方便。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