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渡口渡船建设投入,将渡口渡船有关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渡口安全配套设施设备。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渡口渡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